我要怎麼辦理自用房屋稅?

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減免房屋稅;各項減免申報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(即3月22日)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;逾期申報者,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。經核定後減免原因未變更者,以後免再申報。
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。
供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,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。
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。 (自112年1月1日起,民法規定成年年齡下修至18 歲)



幸福所: 新北市新莊區幸福路 793 號 2 樓
桃園所: 桃園市桃園區新埔七街 193 號 8 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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